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9,訴,101,2020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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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清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清雄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2項規定,不適用同法第284條之1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徐晶純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姿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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