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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軍原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丞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本件被告林丞凱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黃柏仁
法 官 鍾 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惠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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