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毛義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偵字第231號、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 7月31日辯論終結,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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