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9,金訴,12,2020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玥瑤


上列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經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及第455條之11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張鼎正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