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0,交易,38,202107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易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信凱


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貴蘭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