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0,交易,98,2022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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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易字第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紀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所為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記事項欄關於「於110年1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應更正為「於110年3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惠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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