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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郭珮玄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被 告 陳慶懋 住臺東縣○○市○里街000號 上列
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95號,嗣改分111年度交簡字第4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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