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0,侵訴,17,20240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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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侵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創欽




選任辯護人 傅爾洵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對本院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創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許創欽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均僅泛稱不服判決,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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