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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交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海武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本件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姿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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