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易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莉雅
選任辯護人 蕭享華律師(法律扶助)
本件被告林莉雅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10年度偵緝字第35號),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黃柏仁
法 官 鍾 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惠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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