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少謙
指定辯護人 李泰宏律師
被 告 黃柏翼
選任辯護人 蔡勝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少謙、黃柏翼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徐晶純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惠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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