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0,單禁沒,29,202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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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進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手指虎壹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86號扣案之手指虎1支,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所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之違禁物(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款),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而同條例第6條規定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是手指虎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管制刀械而屬違禁物無疑。

三、經查,被告陳進杰因涉嫌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手指虎1只,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4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又扣案之手指虎1 只,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法沒收,揆諸上開說明,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尹 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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