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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1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琮顯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游琮顯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於偵查程序時,已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其在警詢、偵訊中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等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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