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0,易,29,202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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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力凡


選任辯護人 廖頌熙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所涉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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