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韋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韋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王韋棠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同時衡酌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類型、各犯行間時間關聯性及受刑人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附表 110年度聲字第254號 王韋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 案號 判決 日期 法院、案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民國107年7月16日 本院107年度東簡字第267號 107年10月29日 均同左 107年11月26日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07年6月10、11日某時 本院108年度東簡字第88號 108年4月24日 均同左 108年5月27日 3 妨害自由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07年2月6日 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44號 110年3月25日 均同左 110年3月25日 備註 編號1至2: 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