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0,聲,257,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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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向是一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向是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向是一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0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17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揭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姿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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