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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一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一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一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3月,現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3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聲請書誤載為「法授矯字」應予更正)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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