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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正傑
本件被告謝正傑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徐晶純
法 官 鍾 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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