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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景文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上列被告所犯詐欺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朱貴蘭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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