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0,金訴,40,20240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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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金訴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瑞傑


選任辯護人 黃子寧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892號、第2987號、第3032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涵雯
書記官 童毅宏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吳瑞傑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吳瑞傑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將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存摺及密碼以不詳方式,於不詳時、地交由黃俊程,再由黃俊程轉交給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後,再由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詐術內容,向周穎藝施用詐術,使其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並由吳瑞傑擔任提領部分款項之車手工作,持上開提款卡,於如附表三編號22、23、25所示之時間、地點,插入自動付款設備即自動櫃員機並輸入密碼,而接續領取如附表三編號22、23、25所示之詐欺款項後 ,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

附表一:編號 提供帳戶者 帳戶 時間 地點 備註 1 何盛傑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何盛傑母親林玉花帳戶 109年4月16日前某時 臺灣地區某處 何盛傑業經鈞院以110年度金字第11號判決幫助一般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000元確定。

林玉花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業經本署以109 年度偵字第254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2 陳建宇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陳建宇帳戶 109年4月16日19時前某時 臺灣地區某處 陳建宇業經鈞院以110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判決幫助一般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

3 王國慶 ①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王國慶帳戶 ②郵局000-0000000000000號王國慶帳戶 109年4月28日前某時 臺東縣○○市○○路0000號中華電信臺東服務中心附近之某處 王國慶業經鈞院以111年度金簡字第1號判決幫助一般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4萬6000元,附條件緩刑2年6月確定。

4 廖瑞揚 郵局000-0000000000000號被告廖瑞揚帳戶 109年4月30日至同年0月0日間某時 臺東縣○○市○○街00號4樓之廖瑞陽住處 面交黃俊程,實際領得對價6000元。

(8375號警卷第66頁)廖瑞揚業經鈞院以110年度金字第40號判決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經上訴後復據花蓮高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16號上訴駁回確定。

5 吳瑞傑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被告吳瑞傑帳戶 109年5月22日至24日之某時 臺東縣○○市○○路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仁毅門市以郵寄方式寄出 實際領得對價5000元。

附表二: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術內容 匯款時間 金額 帳戶 1 告訴人 馬翊棻 109年4月16日17時30分許起 假冒TAAZE網路二手書店成員,致電佯稱其之前上網購買二手書,貨到付款簽收時有誤,每月將重複扣除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重複扣款。

109年4月16日19時18分許 2萬8985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何盛傑母親林玉花帳戶 2 告訴人 陳亭安 109年4月16日18時31分許起 假冒Instagram網路購物平台成員,致電佯稱其網購褲子交易設定錯誤重複下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可解除。

109年4月16日19時45分許及同日19時47分許 2345元、5016元(共7361元) 3 被害人 張庭瑄 109年4月16日16時3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7時許) 假冒小三美日網路購物人員,致電佯稱其遭誤設VIP會員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可解除。

109年4月16日17時17分許 2萬6265元 4 告訴人 周耘平 109年4月16日18時8分許起 假冒讀冊生活工作人員,致電佯稱公司內部網路系統錯誤誤增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可解除。

109年4月16日18時48分許 2萬9912元 5 告訴人 游淳善 109年4月16日16時許起 假冒讀冊生活工作人員,致電佯稱其遭誤設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可解除。

109年4月16日17時19分許、同日17時2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9分許) 2萬1123元、7989元(共2萬9112元) 6 被害人 李雅婕 109年4月16日19時許起 假冒奇摩購物網站工作人員,致電佯稱其於領貨單簽名位置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可解除扣款。

109年4月16日21時6分許 2萬8985元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陳建宇帳戶 7 告訴人 李昌浩 109年4月28日16時許起 假冒PADMATE台灣網路平台工作人員,致電佯稱因系統錯誤致誤增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可解除扣款。

109年4月28日17時1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7時許) 3萬4986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王國慶帳戶 8 告訴人 鄭勝維 109年4月28日16時35分許起 假冒樂天購物網站工作人員,致電佯稱其遭誤設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可解除。

109年4月28日17時35許、同日17時41分許 7123元、1萬5333元(共2萬2456元) 9 被害人 莊楚文 109年4月28日17時1分許起 假冒EYESCREAM網站工作人員,致電佯稱其遭誤設為批發商將直接自其帳戶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可解除。

109年4月28日17時58分許 4萬6989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王國慶帳戶 10 告訴人 吳科佑 109年4月28日17時許起 假冒樂天購物網站工作人員,致電佯稱其遭誤設為加購會員,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可解除。

109年4月28日17時51分許、同日18時19分許 2萬9985元、2萬9985元(共5萬9970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王國慶帳戶 109年4月28日18時10分許 2萬9985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王國慶帳戶 11 告訴人 黃柏翔 109年4月27日20時5分許起 假冒PAMU購物網站工作人員,致電佯稱其訂單遭誤設連續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可解除。

109年4月28日18時16分許 2萬9985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王國慶帳戶 109年4月28日18時38分許 4萬9123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王國慶帳戶 12 告訴人 陳曉慧 109年4月30日20時18分許起 假冒PAMU購物網站工作人員,致電佯稱誤將其設為批發帳戶,貨款將轉入告訴人帳戶,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可解除。

109年5月1日0時6分許、同日0時8分許 4萬9985元、4萬9985元 (共9萬9970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廖瑞揚帳戶 13 告訴人 許慧郁 109年5月6日17時22分許起 假冒小三美日客服人員,致電佯稱其遭誤設為經銷商,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可解除。

109年5月6日18時17分許 9萬9985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廖瑞揚帳戶 14 告訴人 周頴藝 109年5月21日16時許起 假冒小三美日購物網站工作人員,致電佯稱將他人訂單誤設至其名下,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可解除。

109年5月25日15時47分許、同日15時49分許 4萬9991元、4萬9991元 (共9萬9982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吳瑞傑帳戶 附表三:編號 所提領帳戶 時間 地點 提款金額 提款車手 1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號林玉花帳戶 109年4月16日19時28分 臺東市○○路000號臺東中山路郵局 2萬5元 曾語辰 2 109年4月16日19時29分 臺東市○○路000號臺東中山路郵局 8005元(起訴書誤載為9000元) 3 109年4月16日17時49分 臺東縣○○市○○○路00號全聯-臺東漢陽店 2萬5元 4 109年4月16日17時56分 臺東市○○街000號統一超商冠美店 7005元 5 109年4月16日19時3分 臺東縣○○市○○路○段000號全家超商臺東鐡花店 2萬5元 6 109年4月16日19時4分 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臺東鐡花店 1萬5元 7 109年4月16日17時32分 臺東高中外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提款機 2萬5元 8 109年4月16日17時34分 臺東高中外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提款機 9005元(起訴書誤載為8000元) 9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號陳建宇帳戶 109年4月16日21時14分許 臺東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東昇門市內中國信託銀行提款機 2萬5元 曾語辰 10 109年4月16日21時15分許 臺東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東昇門市內 9005元 曾語辰 11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號被告王國慶帳戶 109年4月28日17時59分許 臺東市○○街000號統一超商冠美門市內 2萬5元 曾語辰 12 109年4月28日18時00分許 臺東市○○街000號統一超商冠美門市內 2萬5元 13 109年4月28日18時01分許 臺東市○○街000號統一超商冠美門市內 2萬5元 14 109年4月28日18時06分許 臺東市○○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豐榮店 2萬5元 15 109年4月28日18時07分許 臺東市○○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豐榮店 7005元 16 109年4月28日18時26分許 臺東市○○路0段000號臺東豐榮郵局 2萬5元(已不爭執) 17 郵局000-00000000000號被告廖瑞揚帳戶 109年5月1日01時01分 臺東市○○路000號臺東新生郵局 6萬元 曾語辰 18 109年5月1日01時03分 臺東市○○路000號臺東新生郵局 3萬9900元 19 郵局000-00000000000號被告王國慶帳戶 109年4月28日18時25分 臺東市○○路0段000號臺東豐榮郵局 6萬元 黃俊程 20 109年4月28日18時27分 臺東市○○路0段000號臺東豐榮郵局 1萬7000元 21 109年4月28日18時47分 臺東市○○路0段000號臺東豐榮郵局 4萬9000元 2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被告吳瑞傑帳戶 109年5月25日15時54分 編號22、23、25為臺東新生路685、682號統一超商仁毅門市。

編號24、26為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見本院卷一第564、586頁) 1萬元 編號22、23、25係由吳瑞傑提領。

編號24、26則是由不詳車手提領。

23 109年5月25日15時55分 1萬元 24 109年5月25日15時56分15秒 5萬元 25 109年5月25日15時56分44秒 1萬元 26 109年5月25日16時01分 1萬6000元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羅佾德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童毅宏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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