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0,附民,157,2022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57號
原 告 王韋傑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昕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吳聲隆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易字第18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因本件未行言詞辯論,故無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吳聲隆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業經判決被告無罪,依前開規定,原告王韋傑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戴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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