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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57號
原 告 王韋傑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昕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吳聲隆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易字第18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因本件未行言詞辯論,故無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吳聲隆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業經判決被告無罪,依前開規定,原告王韋傑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戴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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