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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永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 337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1年度交易字第105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蘇永昇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蘇永昇於民國111年8月3日12至16時許間,在臺東縣○○市○○街000號「阿美螺肉」小吃店,飲用啤酒後,竟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上路。
嗣於111年8月3日16時41分許,蘇永昇駛近臺東縣臺東市勝利街與馬亨亨大道之交岔路口時,因意識、操控能力受體內酒精影響,不慎自後追撞適於前開路口停等紅燈、由林彥岑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
其後警方據報到場處理,察得蘇永昇面有酒容、身帶濃厚酒氣,尤有站立搖晃不穩情事,乃予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惟遭其以消極不配合方式拒絕接受,因而於報請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後,由台東馬偕紀念醫院受託對蘇永昇實施抽血檢測,測其得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296%(即每公合血液中含酒精 296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事實,均據被告蘇永昇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並有證人林彥岑於警詢時之證述、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臺東縣警察局飲酒時間確認單、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寶桑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受測人姓名:蘇永昇)、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寶桑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職務報告(請示核發鑑定許可書、移請偵辦)、車籍資料、臺東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東警交字第T00000000、T00000000、T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自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係與事實相符,亦有上開證據可資補強,堪信為真實。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事實欄一所載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一)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刑之加重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刑法第185條之3),經本院各以:1、98年度東交簡字第9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8年4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2、105年度東交簡字第1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5年9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3、108年度東交簡字第1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8年6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是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
併參酌被告業有因相同案件經科處罪刑暨執行完畢之情形如前,自足認其主觀上具有特別惡性,亦顯然未因刑之執行完畢而生警惕作用,對於刑罰之反應力係屬薄弱,應予加重其刑。
(三)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禁止駕車業經政府、大眾傳播媒體宣導多時,被告竟猶置若罔聞,逕於酒後駕車上路,顯係漠視所為於公眾道路交通往來安全之潛在危害,尤以其經抽血檢測所測得之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0.296%,大幅逾越法定標準0.05%,更因而生自後追撞他車之具體交通肇事情節,違反交通義務程度顯屬重大,所為殊值可議;
另念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堪可(惟其曾有拒絕接受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情事如前,此併為不利被告之量刑因素,附此指明),兼衡其職業為保險員、教育程度二專畢業、家庭經濟狀況普通、家庭生活支持系統未具顯然瑕疵(參卷附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類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本文、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茗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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