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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陳順安
被 告 陳建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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