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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張映雪
被 告 楊姁蓁
法定代理人 楊啓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姿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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