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1,交附民,37,202208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張映雪
被 告 楊姁蓁

法定代理人 楊啓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姿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