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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侵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D000-A110456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陳奕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讓(111年度偵字第3284號、111年度偵字第3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D000-A110456A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玖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AD000-A110456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並參酌其於民國105年、109年、110年間涉嫌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案件尚在本院以111年度侵訴字第2號審理中,前經本院諭知具保並定期報到,仍發生本件加重強制性交之情形,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111年10月19日起執行羈押3月,復自112年1月19日、同年3月19日、同年5月19日、同年7月19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被告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被告僅坦承構成乘機猥褻犯行,然依本案相關證人之證述,以及卷附之書物證等證據資料,認被告所涉上開犯嫌仍屬重大,且本案經與另案(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2號)合併審理後,本院認被告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第2款、同法第221條第1項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同法第224條之1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等罪明確,各罪均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有本院112年9月15日111年度侵訴字第2號、111年度侵訴字第13號判決書在卷可查,足認被告確有前述一所示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被告犯案情節對於個人、社會法益之侵害,以及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仍認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存在,且無從因具保或其他強制處分而消滅,被告應自112年9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傳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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