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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侵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正崇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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