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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AV000-A110092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兼法定代理
人 AV000-A110092之母(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律師
被 告 許創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17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被告乙○○因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17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AV000-A110092、AV000-A110092之母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原告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尚列甲○○、丙○○為共同被告,然甲○○現由本院審理中,應俟審理終結後,再依法處理;
而丙○○經起訴關於原告被害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則原告對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與法未合,另由本院以判決駁回之,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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