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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AD000-A110456(姓名地址均詳卷)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AD000-A000000-0(姓名地址均詳卷)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美慧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AD000-A110456A(姓名地址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2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傳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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