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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易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毅賢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349號、第3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孟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陳昱維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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