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易字第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秀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36號、第1808號、第3333號、第3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秀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行訊問程序時,就被訴之犯行均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被告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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