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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偉峻
陳品憲
楊聖麒
陳智毅
秦邦皓
上 二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768號、111年度偵字第1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丁偉峻、陳品憲、楊聖麒、陳智毅、秦邦皓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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