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羅佾德
被 告 陽定綸
居臺東縣○○市○○○路000巷000弄000 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陽定綸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茗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