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志明
選任辯護人 蕭芳芳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志明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嘉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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