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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坤宏
指定辯護人 李容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並訂民國112年3月29日下午4時50分於本院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後,辯護人於111年12月6日具狀表示被告陳坤宏願意自112年1月15日起,於每月15日再分期給付1,000元,共新臺幣(下同)6,000元,賠償告訴人許勝倫,以換取更有利於己之刑度。
且因被告仍有另案涉犯違反銀行法案件,現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對被告而言,該案仍不無爭取緩刑之可能性,故請求本院再開辯論。
本院審酌辯護人所述上揭量刑資料之提出,對被告及告訴人均屬有利,爰命再開辯論,並另訂審理期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惠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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