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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欣蘭
指定辯護人 王舒慧律師
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昆儒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惠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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