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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1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慶聖
黃俊程
王棋鋒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710號、偵緝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慶聖、黃俊程、王棋鋒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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