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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進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92號),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訊問。
理 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1日諭知協商程序終結。
茲因本件協商合意內容尚有疑義,有再行確認之必要,爰裁定再開協商程序,並定訊問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尹 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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