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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宏仁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宏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2項規定,不適用同法第284條之1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姿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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