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軍原交簡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若安
送達地址:臺東太平○○00000○00○○ ○
選任辯護人 黃絢良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軍偵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附表給付內容㈡之記載「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起至民國一一三年二月止,每月十日以前按月給付新臺幣壹萬元,共計十六期」,應更正為「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起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止,每月十日以前按月給付新臺幣壹萬元,共計二十六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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