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1,金訴,28,2022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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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渝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渝涵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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