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1,金訴,31,202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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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晋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同意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嗣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2項規定,排除同法第284條之1規定之適用,而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徐晶純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惠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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