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1,金訴,52,20221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崇發



選任辯護人 黃建銘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自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崇發、王自政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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