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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22號
原 告 李瑞哲
被 告 吳昇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惠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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