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2,交訴,12,20240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慶璟


選任辯護人 陳世昕律師
傅爾洵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42號、111年度偵字第4497號、111年度偵字第4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徐慶璟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