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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慶
本件被告陳嘉慶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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