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2,交附民,66,2024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戴靖軒
被 告 陳○益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益(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交易字第47號審理後,業於民國113年1月26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是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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