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2,交附民,68,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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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吳秀慧

項榆心

項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被 告 李秉鴻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27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渝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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