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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臺東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陳錦坤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
被 告 蘇志斌 住臺東縣○○鄉○○村0鄰○○00 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2 年度交易字第1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於被告被訴之本院112 年度交易字第11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警用巡邏車遭被告酒駕撞擊受損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雖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惟依前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仍應先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民事庭如認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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