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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交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聖賢
選任辯護人 黃暘勛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聖賢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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