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2,原交附民,17,202309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鄭柏元
被 告 羅芳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2年度原交易字第33號,嗣改分112年度原交簡字第15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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